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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关于开征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

财政部关于开征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

1988-07-22

财政部关于开征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88-07-22【实施日期】 1988-07-22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财政部关于开征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

(1988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)

根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条例》),现将开征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:

一、 预算科目
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“工商税收类”中,增设第12“款”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一个“款”级科目,凡依照《暂行条例》的规定缴纳的私营企业所得税适用本科目。

二、 预算级次及执行
“私营企业所得税”目前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,上解地区按总额分成比例,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。
在下半年预算收入执行月报中,该收入列入“集体企业所得税”项目中,暂不单独反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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